淮北津奥铝业有限公司

淮北津奥铝业有限公司、某某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2财保48号

申请人:淮北津奥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龙旺路**。

法定代表人:张子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3月6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人淮北津奥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建行合肥钟楼支行营业部,账号:62×××38)予以冻结(保全金额1166833元)。申请人淮北津奥铝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津奥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66833元(开户行:建行合肥钟楼支行营业部,账号:62×××38),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北津奥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顾婷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永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