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06执2485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惠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2019)苏0206民初16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确认结欠无锡市惠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该款付款期限:2019年6月、9月、12月在每月30日前各给付25000元;2020年3月30日前给付25000元。二、***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需承担违约金10000元,无锡市惠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可自***违约之日起就100000元的未履行部分加违约金10000元申请法院执行。
三、无锡市惠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按上述协议履行后在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承担。该款已由无锡市惠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交,***在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无锡市惠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裁定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和自觉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理财、车辆、房产、证券、土地、债权、公积金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B×××××的车辆,该车处于动态中,本院没有扣押到;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黎明村24号的房产,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无锡农商行卡号为62×××71的帐户,上面有5千余元,本院扣划后将发放给申请人;本院于2020年1月8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没有找到人,在社区调查也无相关线索,本院粘贴履行公告。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目前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1115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另外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终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6民初1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原查封、冻结措施在到期之前继续有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由于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责任,均由申请执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是否清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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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荆佩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