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1677号
申请人:无锡市惠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6910620XP,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镇舜柯村。
法定代表人:毛志洪
被申请人:***,男,195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任银娟,女,196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在审理无锡市惠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任银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惠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任银娟名下70万元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无锡市惠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任银娟名下7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