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81民初1071号
原告:河南省中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西工区东安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MA45DDRFX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祥策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神垕镇罗王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MA483R538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中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州市祥策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中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河南省中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中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河南省中茂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雷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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