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盛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市八建宏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4民初5678号
原告:南京市八建宏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770415736,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金牛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4086950U,,住所地南京市庐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市八建宏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原告南京市八建宏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八建宏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八建宏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1506元,由原告南京市八建宏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於国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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