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4民初1763号
原告:海门市俊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6845652791412,住所地海门市滨江街道苏州路2199-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684754616178F,住所地海门市江海北路1598号。
法定代表人:钱达。
原告海门市俊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海门市俊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俊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门市俊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