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1906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跃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青年路警察小区二期2号楼1-302室。
法定代表人:魏纳,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兴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安东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立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玉清,女,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石油基地1区。
关于哈密市跃铭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兴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即本院执行的(2022)新2201民初107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及费用等共计772328.08元,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房产、不动产、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2022年3月14日被执行人江苏兴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跃铭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了案款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兴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6833.03元,其中10123元缴纳执行费,106710.03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总款项按照调解书约定的731769.08元履行,并于2022年6月10日之前履行20万元,9月10日之前履行20万元,剩余款项175059.05元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被执行人自愿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新2201执19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张小龙
审判员 陈薇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