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940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江苏兴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涟城安东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立龙。
原告***与被告***、江苏兴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满冬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