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0执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联测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路东亿丰大街**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联测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联测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10执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式存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