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联测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河北联测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0执6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联测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路东亿丰大街**号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号**幢**层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联测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作出的(2017)冀10民初16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12月26日依法查封了担保人***、***共有的位于三河市燕郊京哈路南侧***B区D2-1201房产(房产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交通银行德胜门支行110060211012015072639账号存款8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共有的位于三河市燕郊京哈路南侧***B区D2-1201房产(房产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交通银行德胜门支行110060211012015072639账号存款8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式存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