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恒聚领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恒聚人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某某、贵州某某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恒聚人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久长镇上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执行人:贵州***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龙场镇新水村“鹭岛国际”五号地块一层E6、E7、F1至F6号商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黔0123民初166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阳恒聚人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装修经济损失200000.00元及律师费1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25.00元。因被执行人**、贵州***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贵阳恒聚人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0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费308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02月07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工商、证券、税务等登记信息,无大额保险现金价值;被执行人**、贵州***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大额银行和网络银行存款,贵州***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贵A×××××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申请人不要求处置。 二、2021年02月0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全部履行义务。 三、2021年02月0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居委会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02月07日,本院向贵州省不动产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通过***公积金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纳信息。 六、2021年03月1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发布悬赏公告,暂不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均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0123执4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贵州***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阳恒聚人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巫 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