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6837号
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延光路**。
法定代表人:陆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笑伊,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成云,经理。
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易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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