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融商贸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执3213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延光路8号。 被执行人:***融商贸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贸中心十九号办公楼529室。 申请执行人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融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标的:本金140万元及违约金,**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2年12月8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账户进行网络查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琦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