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2民初831号 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延光路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淑红,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住所地:开远市小花桥。 负责人:***。 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