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民终2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索维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经济开发区七里棚路。
法定代表人:*红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3858号。
法定代表人:项春花,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索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A411室。
法定代表人:甘国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索维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索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7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索维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提出撤回其对被上诉人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索维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索维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的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60元,减半收取3330元,由上诉人安徽索维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