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

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403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住所抚顺市东洲区浑河南路东段6号。
法定代表人:项春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同益北路7号楼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强,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辽0403民初2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1694444.67元。
我院于2020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车辆、设备等,但是已经设定抵押权和因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本院轮候查封了上述财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将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有查封裁定、查询回执手续等和对申请执行人约谈资料在卷为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震
审判员*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