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5813号
原告:***,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兴宇,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项春花。
原告***与被告上海美科阀门有限公司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杰
书记员 张文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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