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5454号
申请人:昆山市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花园路15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1507166N。
法定代表人:姜传耀。
被申请人: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高新区强安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46039325。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昆山市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昆山市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一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320000元,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何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