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17695号之二
原告:江阴市康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市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康乐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康乐塑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昆山市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阴市康乐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康乐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2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62元(江阴市康乐塑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康乐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诸国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