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13782昆山市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378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戴泽月负担。
审判员 李 勇
书记员 何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