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江苏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8民初2761号
原告:***,男,1950年2月25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原告:***,女,1979年12月25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前飞,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湖滨路157号C区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曙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学东,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帆
人民陪审员  蒋宏图
人民陪审员  邢海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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