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终47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绪友,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地住江苏省睢宁县,现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上诉人:江苏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57300865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张曙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夏,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润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1302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了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1302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魏良军
审判员 张 熠
审判员 刘路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玉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