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21民初1007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石秀山,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
被告:盐城市金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通榆北村14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袁玉金,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润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湖滨路157号C区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曙东,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秀山、盐城市金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盐城市金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盐城市金江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润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储士宏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