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83执367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莱州金德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金德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9)鲁0683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莱州金德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853**063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