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远东博力风能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03财保100号
申请人连云港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区云山街道办事处白果树村。
被申请人北京远东博力风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甲83号鹏润家园豪苑A座701室。
申请人连云港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远东博力风能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交纳在连云港海事局(车牛山岛雷达站风柴互补供电工程)的质量保证金92212.5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连云港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担保人***、***共同共有的位于连云区墟沟新华大厦1号楼附楼第3层(连房权证连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北京远东博力风能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交纳在连云港海事局(车牛山岛雷达站风柴互补供电工程)的质量保证金92212.5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担保人***、***共同共有的位于连云区墟沟新华大厦1号楼附楼第3层(连房权证连字第××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942元,由申请人连云港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