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安科电子有限公司

珠海市安科电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635号
原告:珠海市安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天风,***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帆,***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5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涂永国
代理审判员封舟文
人民陪审员*敏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饶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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