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金业来车辆装饰件有限公司

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丹阳市金业来车辆装饰件有限公司与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丹阳市金业来车辆装饰件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苏11民辖终26号
上诉人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金业来车辆装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业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1民初659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植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1民初6590号之一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采购订单中明确约定交货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区经开区南二路299号1号门,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区经开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为杭州市淳安县,因此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杭州市淳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认为应当将该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管辖。
金业来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并没有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金业来公司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系合同履行地,金业来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扬中市辖区内,故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植公司主张将该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处理,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益成 审 判 员 符合群 审 判 员 朱云云
法官助理 韩国沛 书 记 员 徐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