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1民初1449号
申请人丹阳市金业来车辆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6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文杰
法官助理 刘晨阳
书 记 员 刘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