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1民初6590号
申请人丹阳市金业来车辆装饰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俊
书记员 朱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