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金业来车辆装饰件有限公司

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与丹阳市金业来车辆装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1民初6590号
申请人丹阳市金业来车辆装饰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俊
书记员 朱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