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1221执21号
本院在执行丹阳市金业来车辆装饰件有限公司与辽宁乾丰专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辽宁乾丰专用车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因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全部股权、企业档案,并通过网络和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辽宁乾丰专用车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开户,但户内没有可供执行余额,已经本院冻结,查有不动产登记,现均在铁岭银行贷款抵押当中,无法处置,本院只做轮候查封,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理财、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产品、股息红利等方面信息登记,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企业目前处于全面停止经营状态,暂无能力履行义务,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案件无法继续正常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高 峰
执行员 :王效伟
执行员 :秦凤来
书记员 : 沈 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