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27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268号11幢。
法定代表人:丁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金业来车辆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界东村红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金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金业来车辆装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1民初6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上诉人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其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82元,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植汽车(淳安)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卫芳
审判员 丁奕帆
审判员 季 晖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