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基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颖家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基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822财保2号 申请人:云南颖家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P7NWD1W。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高原明珠五金机电商城C-1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北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基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MA6NJ69N4D。 住所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海镇鑫海花园一期小区十七栋1-1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颖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基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0134.4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云南颖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颖家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基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0134.41元的财产。 查封期间,查封的不动产、动产,由被申请人云南基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但不得办理变更登记、转让、抵押等手续。 查封的不动产、动产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821元,由申请人云南颖家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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