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13民初3069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新城路1号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55862302
负责人:陈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荷明、张克勤,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川善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9372J
法定代表人:蒋泉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萍,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耐国际(宜兴)高级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庆源大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6887825A。
法定代表人:徐叶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晨丽,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新威利成稀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洋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38204。
法定代表人:江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芳亚,该公司员工。
被告:蒋泉龙,男,1952年7月26日,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钱元英,女,1959年1月21日,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与被告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华耐国际(宜兴)高级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耐公司)、宜兴新威利成稀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稀土公司)、蒋泉龙、钱元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荷明、张克勤、被告泛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萍、华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晨丽、稀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芳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泉龙、钱元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发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泛亚公司立即向广发银行归还借款本金6109999.70元,并支付期内欠息31008.24元(截至2022年4月25日)、逾期罚息(截至2022年4月25日为15504.12元,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109999.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102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22年4月25日为43.36元,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1008.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102个基点并上浮50%计算)以及律师费100000元;2、对泛亚公司前述第1项债务及本案的诉讼费用,华耐公司、稀土公司、蒋泉龙、钱元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泛亚公司;借款本金1090万元于2019年10月15日发放贷款,于2020年10月8日到期;利息归还至2022年3月,借款自2020年10月8日开始逾期;期内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102个基点,逾期贷款罚息、复利利率均为贷款利率加收50%。泛亚公司应支付广发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00000元;2、人的担保情况:对泛亚公司前述债务及本案的诉讼费用,华耐公司、稀土公司、蒋泉龙、钱元英提供连带清偿保证。
泛亚公司辩称,对本金没有异议,三月的利息已经付清,四月已经把本金存到银行,从本金存进去之日开始不应计算利息。
华耐公司辩称,案涉借款合同的用途是借新还旧,其次公司是作为保证人,由于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导致的债务,华耐公司的银行账户被查封630万元,华耐公司一直在与广发银行协商还款事宜,由于账户被冻结导致不能及时履行相应义务,故广发银行主张的利息应计算截止到账户被查封之日,其次对广发银行所主张的律师费用也恳请能综合考虑目前的情况,酌情予以减少。
稀土公司辩称,希望解封账户,对承担担保责任没有异议。
蒋泉龙、钱元英未到庭答辩。
本院认为,广发银行诉称事实有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对账单、律师费委托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并得到泛亚公司、华耐公司、稀土公司的认可、蒋泉龙、钱元英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对广发银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109999.70元,并支付期内欠息31008.24元(截至2022年4月25日)、逾期罚息(截至2022年4月25日为15504.12元,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109999.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102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利率)、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22年4月25日为43.36元,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1008.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102个基点并上浮50%计算利率)以及律师费100000元。
二、对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及诉讼费用,华耐国际(宜兴)高级陶瓷有限公司、宜兴新威利成稀土有限公司、蒋泉龙、钱元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600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已预交),由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华耐国际(宜兴)高级陶瓷有限公司、宜兴新威利成稀土有限公司、蒋泉龙、钱元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静
书 记 员  章依晨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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