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2747号
申请人: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20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653508XD。
法定代表人:杨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川善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9372J。
法定代表人:蒋泉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浪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雪浪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泛亚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2万元或查封相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
本院认为:雪浪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2万元或查封相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文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