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3027号
原告: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川善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9372J。
法定代表人:蒋泉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之斌,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铸造园区滏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748467663Q。
法定代表人:徐长禄。
原告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志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周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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