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执复8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6274085XW。
法定代表人:陆泳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川善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9372J。
法定代表人:蒋泉龙,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江苏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慧公司)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兴法院)(2021)苏0205执异12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复议审查期间,复议人联慧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以(2020)苏0282执4651号执行案件经过双方和解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执行复议审查期间,复议人联慧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其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复议申请人江苏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复议。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永刚
审判员  李锡胜
审判员  申富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瑜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