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优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勋盛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优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10231号
原告:重庆勋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附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6249774B。
法定代表人:崔剑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洁,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优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通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F8NE32。
法定代表人:谭光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勋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优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勋盛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勋盛物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勋盛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43.78元,减半收取计3321.89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合计5591.89元,由原告重庆勋盛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咏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杜 园
书 记 员 李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