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优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远晋钢结构厂与四川优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财保104号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庆市涪陵区远晋钢结构厂,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望州路26号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J4J61B。
经营者:张洪生,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四川优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通宝街360号(2#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F8NE32。
法定代表人:谭光旺。
重庆市涪陵区远晋钢结构厂诉四川优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远晋钢结构厂于2022年0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优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张洪生以其所有的位于涪陵区X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远晋钢结构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优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2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46元,已由重庆市涪陵区远晋钢结构厂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王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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