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3民初6460号
原告:河南华盛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开源大道西侧明珠港湾32号楼东1***3层302。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向往,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12月25日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河南华盛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华盛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盛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