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速筑建设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诚工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速筑建设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102执136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诚工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上坊街道。
法定代表人夏定良,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速筑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诚工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工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速筑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玄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速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诚工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速筑公司银行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速筑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可供执行,其住所地已被拆迁,现经营地址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速筑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4873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174873元及利息等。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并报局长批准,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玄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焦宜春
执行员  王正顺
执行员  牛利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