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南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市南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龙泉市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181执异14号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南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商贸物流城6幢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75329229D。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龙泉市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项目部,住所地龙泉市茂新—***都6幢57—61室,组织机构代码:55968279—4。
负责人:***,任项目部总经理。
第三人:龙泉市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泉市中山西路佳韵花苑A幢二楼(原粮食一分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70477280X6。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南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泉市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项目部买卖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龙泉市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项目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南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龙泉市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龙泉市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项目部系第三人龙泉市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龙泉市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龙泉市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南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7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0‰自2015年1月27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良名
人民陪审员方争鸣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雷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