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九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04民初8551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住***。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黑龙江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十一道街7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涛,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张长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黑龙江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1545元,退还周文江772.5元。
审判员郎芳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