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民辖终2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平房区教育和卫生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中海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平房区教育和卫生计划生育局、黑龙江中海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道里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2民初17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黑龙江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及黑龙江中海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哈尔滨市,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
哈尔滨市平房区教育和卫生计划生育局、黑龙江中海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黑龙江中海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受哈尔滨市平房区教育和卫生计划生育局的委托,对哈尔滨市平房区教育局2017年教育校舍加固维修工程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引发的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未约定履行地,且原审法院对黑龙江中海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现场勘查,注册地经EMS法院专递回执注明,均为查无此单位,故无法确定黑龙江中海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哈尔滨市平房区。原审法院以哈尔滨市平房区,裁定将本案移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处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黑龙江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保滨
审判员周志杰
审判员端木繁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姜雪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