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昶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睿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2795号
原告:***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沙河市汇通小区509栋2单元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MA0835HL4X
法定代表人:苏海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北段158号安装大厦26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161649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