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望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中望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慈执民字第7189-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中望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湾新区滨海三路北侧的房地产[房产证号:20××00、20××01、20××35;土地证号:慈国用(2012)第240051号、慈国用(2012)第240052号、慈国用(2012)第240053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莫建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