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望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中望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慈执民字第7189-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中望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应亮,原告单位员工,住所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立恒,该公司执行董事。
因被执行人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尚欠申请执行人1730033元,并应承担诉讼费24370元,执行费19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7410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莫建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