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望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中望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慈执民字第7189-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中望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慈溪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初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730033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执行费19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浙B×××××东风大型车一辆,及牌号为浙B×××××大众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浙B×××××东风大型车一辆,及牌号为浙B×××××大众小型汽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莫建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