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02民初8428号
原告:珠海市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凤凰南路1038号海城大厦19层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90050533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益才,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艺,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中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8333(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97736G。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市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中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0元,由原告珠海市鼎威计算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