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

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4659号之一
原告: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32620918N,驻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拥军路3777号。
法定代表人:李祥啟,董事长。
被告: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21228362358K,驻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平安东街。
法定代表人:樊立刚,执行董事。
原告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11日,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财产保全费1803元,共计4378元,由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振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