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恒达建设有限公司

中宁县恒达建设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521执1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宁县恒达建设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庭,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宁夏煜晟世纪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宁0521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宁县恒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商砼款752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41元、执行费1042元,执行标的共计7716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宁县城雅泰城市花园2号楼1单元802室房屋。经向金融机构、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予以公布,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意见,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涛
审判员  王虎刚
审判员  魏小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小军